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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7-06 10:11

明建函〔2026〕4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将乐县、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工作,提升招标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结合近期招标投标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招标材料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招标人是项目招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上传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招标过程中收到的“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等情况,相关记录应作为备案材料一并提交。

  二、规范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是指须在省行政监督平台上传的各项文件,涵盖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澄清修改备案、异议处理结果备案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各阶段材料。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在省行政监督平台上传备案材料,确保上传的材料内容与国家、省、市规定的指定媒体发布的材料内容一致。上传的电子版备案材料名称应与材料实际名称严格一致,命名应规范(示例:“××委员会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严格电子用章

  备案材料应加盖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公章。若招标人暂无电子公章,应将其加盖实体公章的备案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为电子版后,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公章,再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确保所上传的电子版材料内容清晰可辨。

  四、按时完成上传

  招标人最迟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备案材料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接受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上传错误,各县(市、区)应予以退回。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提交时间以提交完整书面情况报告材料的最终上传时间为准。

  五、及时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步通过三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在订立书面合同后的十五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合同信息(含完整的合同文件),并按规定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男人天堂公开 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逾期未完成合同签订及合同信息登记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

  六、确保材料齐全

  依据省行政监督平台的备案材料目录,我局梳理了所需提交备案材料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4),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参考,备案材料不限于附件所列内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项目招标所需的所有材料,以及开标、评标、定标(若有)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应备尽备、不得遗漏,以保障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将开标、评标过程资料统一上传至“开标记录表”栏目中。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执行线上备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强制要求提供书面纸质材料,涉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提供的材料除外。

  附件:1.招标条件备案

  2.招标文件备案

  3.澄清修改备案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男人天堂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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